一、事项名称: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方案审核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
三、审核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9〕120号),审核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
(二)利用单位原有自用土地(不得利用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三)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以及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限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六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受理部门、地点:
柳州市八一路77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楼房改办。
五、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集资建房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性质证明(机构编制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准的总平面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土地用途说明意见;
(五)单位集资建房方案。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21590